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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直管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

发布时间: 2023-10-11 16:24:18

来源: 观点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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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所称直管房,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托管产等类别的房屋。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划拨使用、移交国有租赁平台实施市场化运营的直管房及单位公房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直管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

对因租户腾退等原因空置的住宅,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营等用途,相关直管房使用管理规定由房屋接收单位依法另行制定。

承租直管房住宅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同住同户籍的近亲属申报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承租直管房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承租人具有广州户籍,但本办法施行前已是直管房承租人的除外;(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宅或自有产权住宅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三)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四)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含住房和补贴),未承租总使用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或使用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房住宅。

个人承租直管房住宅按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办法施行前出台的直管房租赁相关规定,如有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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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zouli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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