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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官宣!广州物业管理费不超过2.8元/㎡!

发布时间: 2023-11-29 11:01:0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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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磅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简称《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8元/㎡

其中文件中指出:“委在组织开展前期物业服务监审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CPI增长及三年疫情影响,经综合研究分析,我市一级服务标准的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按穗发改规字〔2016〕4号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即 2.8元/平方米·月。

有电梯的住宅,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服务收费对应收费标准为2.8元/㎡、2.32元/㎡、1.85元/㎡、1.38元/㎡、0.9元/㎡;

无电梯的住宅,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服务收费对应收费标准为1.9元/㎡、1.57元/㎡、1.25元/㎡、0.93元/㎡、0.6元/㎡。

那么,以后广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都不得超出2.8/平方米每月吗?并不是的,存在三种可能超出2.8/平方米每月的情形:

01: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规定,《通知》明确了普通住宅一至五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对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宅,其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可在 2.8元/平方米·月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的幅度内依法确定具体收费。此类情况无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02: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所需的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一级物业服务标准,并经成本测算,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 2.8元/平方米·月的,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超出2.8元/平方米·月。具体标准仍应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他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式依法确定。

03: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可在《通知》规定范围外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通知》提出,建设单位提出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时,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原有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经市(或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试行五年。

《通知》还明确,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收费

《通知》提出,普通住宅配套自有产权车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配建的车位泊位数规模不同,1000以下(含)泊位的停车场最高不超过120元/月,1000以上泊位最高不超过80元/月,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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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要对普通住宅配宅配套自有产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原则上以规自部门规划验收(规划意见书或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车位泊位数为准。尚未规划验收的,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配建车位数计算。在竣工验收后,普通住宅配建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多退少补。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公开普通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查询相关资料。


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普通住宅配套自有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在本指导价范围外另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第二十九条,既有的和新建的普通住宅配套的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通知》生效后,无论是否签订合同,普通住宅配套的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均应执行《通知》规定,即:1000以下(含)泊位的停车场最高不超过120元/月,1000以上泊位最高不超过80元/月。

《通知》明确了2024年1月1日后的普通住宅配套自有车位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2024年1月1日后普通住宅配套自有车位前期物业服务并未实际发生,《通知》不属于溯及既往

普通住宅交付使用后,经业主共同决定普通住宅配套自有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在《通知》规定范围外另行约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用电量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于官方)

责任编辑: zouli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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