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公布了修改“根本大法”的建议,其中一条内容的增加,为未来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便利。

  就是下面这一条:

  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条内容很直白,就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很多人仍然没有看懂。下面我解释一下:

  什么是“设区的市”?说白了,就是地级或以上的城市。

  中国的城市都有自己的级别,北京上海这类直辖市是省级,广州深圳是副省级,苏州无锡是地区级,义乌晋江是县级市。一般来说,只有地级市和地级以上的城市才有资格设立“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

  但反过来,不是100%的地级市都设有行政区。中国有少数几个地级市是例外,比如东莞、中山、三沙、儋州等。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镇或者街道,被称为“直筒子市”。

  什么是“地方立法权”?就是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给予地方省市的立法权,一般是经济社会管理的立法权,在所属地区实施。

  国家最早只把“地方立法权”授予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这个级别,后来又赋予了“经济特区”、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较大的市”。

  此次修法,为未来房地产税进入“实际操作”扫清了一个重要障碍。

  也就是说,地方人大、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立法、行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