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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出资购房 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时间: 2018-04-26 08:56:17

来源: 信息时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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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价值的攀升,房产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时争议的主要财产。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资助夫妻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配。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王某(男)与赵某(女)婚后于2013年8月购置了位于广州海珠区的一套房产,购房共支付101万元,其中81万元为王某父母支付。2017年7月,王某到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并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王某认为,该部分出资应为其父母对其一人的赠与,故其应占有该房屋91/101的份额。赵某仅占有10/101的份额。

  赵某则认为上述房屋于双方婚后购置,并登记于双方名下,即使王某的父母有出资,也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赵某还表示,涉案房屋部分首付是其向亲戚借支,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有50%的份额。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亲戚借支用于购置涉案房屋,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王某父母出资81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王某父母确出资81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王某一人,且上述房屋登记在王某、赵某双方名下,故应认定系王某父母对王某、赵某双方的赠与,因此上述房屋为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出资时父母可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涉案房产系王某、赵某婚后购买,且登记于双方名下。虽可查明王某父母有出资,但无证据证明王某父母曾明确表示出资部分仅赠与王某一方,因此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婚姻双方的赠与,涉案房产系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中应依法均分。

  且根据该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婚前及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区别处理原则。从我国《婚姻法》精神而言,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因此双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而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当然应该视此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子登记在谁名下也很重要

  需要作区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除了要考虑涉案房产系婚前购买或婚后购买、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还需要考虑产权登记于一方或两方名下。

责任编辑: lpw-d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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